(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玉民诉被告裴恒驹、周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民,裴恒驹,周养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88号原告陈玉民,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恒驹,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养龙,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民诉被告裴恒驹、周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民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民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