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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玉民诉被告裴恒驹、周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民,裴恒驹,周养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88号原告陈玉民,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恒驹,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养龙,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民诉被告裴恒驹、周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民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民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