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悦祥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十堰悦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悦祥工贸有限公司。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悦祥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将所租赁的机器设备交付给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租赁费25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十堰悦祥工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