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宜昌凤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昌凤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人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颖宜,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昌凤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55号4单元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袁平安,宜昌凤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申请人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宜昌凤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