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商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与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0022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28号。负责人顾春强,厂长。委托代理人顾秋平。委托代理人董斌。被告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358弄6号1402室。法定代表人范金林。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诉被告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秋平、董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诉称,2011年6月开始,其为被告提供染色加工服务。加工完毕后,其依约送货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然被告未依约付款。截止目前,尚欠加工价款人民币99939.65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价款人民币99939.65元。被告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布匹进行染色加工,且由原告送货,由被告方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价款总计人民币139939.65元。期间,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原告还制作了发票签收单,均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人民币4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付余款为由提起诉讼。另,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申报认证。以上事实,由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依约加工并送货,提供的送货单、发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加工价款为人民币139939.65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人民币40000元,余款人民币99939.65元被告应予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加工价款人民币99939.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19元,由被告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