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许正豪,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许正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丁×在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中铁建设大厦内,使用伪造的北京×公司公章并伪造该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冒用北京×公司名义与中科大业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安装施工及空调安装施工项目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2015年2月9日,被告人丁×��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丁×亲属协助其退赔中科大业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当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邱×、王×、李×的证言,被告人丁×的供述,消防安装施工及空调安装施工项目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收据等书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户籍信息,中科大业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念被告人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告人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安彦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