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XX、陈亚红与孙凯、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亚红,孙凯,陈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XX。原告陈亚红。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敬宇。被告孙凯。被告陈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XX、陈亚红与被告孙凯、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陈亚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陈亚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陈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陈亚红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