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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XX、陈亚红与孙凯、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亚红,孙凯,陈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XX。原告陈亚红。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敬宇。被告孙凯。被告陈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XX、陈亚红与被告孙凯、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陈亚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陈亚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陈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陈亚红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