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文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73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