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桥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新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云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新桥,男,1959年3月20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新桥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道口信用社的存款32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闫志勇的豫E775**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新桥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道口信用社的存款32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