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常文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文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常文超,河北省抚宁县人,现��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秦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常文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常文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受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文超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文超减去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作宝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