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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华琼与洪仁军、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琼,洪仁军,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盐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王华琼。委托代理人平彩堂,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仁军。委托代理人杨小飞,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政府新区。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盐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华路2号和秦都市生活广场2幢121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