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与王红、王明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住所地:平罗县城南大街。负责人马晓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该行头闸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红,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王明义,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马晓荣,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红、王明义、马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王明义、马晓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王明义、马晓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宁B741**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宁B28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鹏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