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桃民二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何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何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429号原告莫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某某,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莫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宇倩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0日两被告因生意周转向他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3分,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他曾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000元。被告何某某书面辩称:他因赌博于2013年4月从原告莫某某处借款40000元,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店里生意周转。被告曾某某辩称:她与原告莫某某素不相识,也不存在向原告借钱周转的情况,且她对被告何某某在外的经济往来一概不知,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某、曾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0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莫某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莫某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月息3分”;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在诉讼中,被告何某某书面辩称他因赌博向原告借款4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曾某某主张借条并非何某某出具,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但曾某某因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拒绝支付鉴定费用,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终止鉴定。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21日1-3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是年利率6.15%。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关于借款事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条出具后,原告亦将40000元借款实际支付给了被告何某某,原告莫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某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而被告借款日至原告主张权利日的期间为1年8个月,故本院对该案借款利率的计算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在被告借款日1-3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15%,4倍即为24.6%,而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为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曾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在诉讼中,被告何某某虽陈述借款用于个人赌博,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何某某、曾某某共同偿还莫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19188元,共计5918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莫某某负担10元,由何某某、曾某某负担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熊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至今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