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郑州和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郑州市和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和谐医院。法人代表王天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和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燕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法执字第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