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98-2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X与马言辉离婚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桑营镇马沟村委会马庄103号1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08057705。被执行人:马言辉,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9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言辉在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0029711797610200000027上的存款55000元,现已查明。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言辉在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0029711797610200000027上的存款55000元的冻结并划拨53188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