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易西保,陈雪静与国网重庆云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西保,陈雪静,国网重庆云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西保,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明静,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静,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明静,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云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治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旷燕(公司员工),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西保、陈雪静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4)云法民初字第0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西保、陈雪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西保、陈雪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易西保、陈雪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上诉人易西保、陈雪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黄能平代理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