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克英与朱良山、朱良峰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3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甲,男,汉族,1954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某乙,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某丙,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