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汤恒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汤恒文。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罗彦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农,繁昌县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汤恒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宏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金木,繁昌县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恒文。被告:胡自美。被告:汤雨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金繁担保公司)与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龙城公司)、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荻港建投公司)、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杨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繁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陈火扬,被告荻港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志农,被告华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宏顺、汪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城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金繁担保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繁担保公司诉称:2013年2月4日,龙城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申请贷款800万元。龙城公司请求金繁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金繁担保公司审查并经上级批准,双方于2014年2月4日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为龙城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合同签订后,金繁担保公司依约为龙城公司向徽商银行弋江支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贷款到期后,龙城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2月27日,金繁担保公司为龙城公司代偿贷款本息合计8463992.07元。2014年6月9日,华杨公司给付金繁担保公司代偿贷款本金400万元。金繁担保公司多次向六位被告主张剩余4463992.07元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城公司支付金繁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463992.07元,并自2014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龙城公司支付金繁担保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庭审中,金繁担保公司当庭提出变更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自2014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变更为“自2014年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代偿款项利息”,并判令龙城公司按代偿金额10%支付违约金80万元。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辩称:金繁担保公司起诉的事实是存在的,但金繁担保公司请求的律师代理费、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减少。龙城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未作答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金繁担保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龙城公司、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汤恒文、胡自美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龙城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事实及贷款金额;4、保证合同,证明金繁担保公司为龙城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委托担保合同及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证明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为龙城公司贷款向金繁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6、承诺函,证明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为龙城公司贷款向金繁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7、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扣划凭证及情况说明,证明金繁担保公司因龙城公司未能归还贷款,导致代偿全部本息;8、委托代理协议及票据,证明金繁担保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数额。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对金繁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4、5、6、7没有异议,对证据3认为律师代理费约定无法律依据,对证据8认为是原告与律师之间的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未提交证据;龙城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金繁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1、2、4、5、6、7,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没有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8,是金繁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龙城公司与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110051302041000001号)。合同约定:龙城公司向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2月4日至2014年2月3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30%,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等内容。同日,金繁担保公司与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签订《保证合同》,金繁担保公司自愿为龙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2月4日,金繁担保公司与龙城公司、荻港建投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金繁担保公司与荻港建投公司签订《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同日,金繁担保公司与龙城公司、华杨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金繁担保公司与华杨公司签订《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以上合同约定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为金繁担保公司为龙城公司贷款进行担保的行为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金繁担保公司为龙城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自金繁担保公司代偿之日起两年,如出现金繁担保公司代偿的情况,龙城公司应按担保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向金繁担保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以个人所有资产及收入为金繁担保公司为龙城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2月27日,因龙城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扣划金繁担保公司8463992.07元,用于代偿龙城公司所欠贷款本息。2014年6月9日,华杨公司给付金繁担保公司代偿贷款本金400万元,剩余代偿款项六被告一直未能清偿,金繁担保公司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汤恒文与胡自美系夫妻关系。204年10月31日,根据金繁担保公司的申请,本院裁定对六被告的财产在460万元内予以保全。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金繁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龙城公司不能履行清偿银行贷款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支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8463992.07元,金繁担保公司有权向龙城公司追偿。金繁担保公司请求龙城公司自2014年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代偿款项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金繁担保公司要求龙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华杨公司已给付金繁担保公司400万元代偿款,金繁担保公司主张违约金8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龙城公司应付违约金为50万元。对实现债权费用,金繁担保公司主张律师服务费用10万元过高,依据安徽省律师收费的标准及案件的难易程度,本院酌定龙城公司应付律师服务费为6万元。荻港建投公司、华杨公司与金繁担保公司签订《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为金繁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自愿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函,其应当按照约定和承诺对龙城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63992.07元,并自2014年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代偿款项利息;二、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48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348元,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汤恒文、胡自美、汤雨雷负担5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亚审 判 员 李静曦代理审判员 李广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怡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