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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查冰秋与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冰秋,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查冰秋。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秋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冰秋诉被告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冰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冰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查冰秋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