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泽应与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泽应,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李泽应,自由职业。被申请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半月镇中山路181号。法定代表人王道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泽应与被申请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200万元。申请人李泽应用其所有的房屋(位于当阳市长坂路50号、房权证号: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建筑面积102.10平方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泽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200万元。二、对申请人李泽应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当阳市长坂路50号、房权证号: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建筑面积102.10平方米)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泽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时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