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张璐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