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昔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昔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晋忠,男,现年48岁,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红亮,男,1980年7月7日生,昔阳县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昔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赵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亮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红亮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红亮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皋落信用社的存款帐户,限额23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路如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