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蒋XX与绕XX、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绕XX,闫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蒋XX。委托代理人谢忠君、罗珊璐(实习),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绕XX。被告闫XX。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分公司。负责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XX,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绕XX、闫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绕XX、闫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X撤回对被告绕XX、闫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因原告蒋XX撤诉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审 判 长 高中杰代理审判员 韦华涛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涵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