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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邓四海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四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零刑初字第16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四海,男,1976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桃江路***号,现住零陵区急救中心。2007年4月因犯包庇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刑满释放。2014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2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12日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2月29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四海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红安,被告人邓四海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10月10日,因被告人邓四海脱逃,本院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通过网上追逃,被告人邓四海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抓获归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经被告人邓四海提议并事先预谋,由王冬林(已判决)和顾忠回(已判决)出面到冷水滩蔡市信用社,以用房产抵押贷款为由,将蔡市信用社主任李荣甘、信贷员唐建武骗到零陵来看抵押的房产,被告人邓四海与罗卫民、周永旭(二人已判决)先在零陵金源酒店等候。下午6时左右,王冬林和顾忠回带李荣甘、唐建武来到金源酒店,7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共喝了10多小瓶的白酒,因李荣甘喝酒不多,怕其看出问题,饭后邓四海和顾忠回带李荣甘洗脚然后送其回了冷水滩。罗卫民、周永旭、王冬林就在金源酒店包厢里和唐建武打“三公”赌博,按照事先的约定,由王冬林在打牌中负责偷牌、洗牌、拣牌,罗卫民、周永旭负责打掩护和转移唐建武的注意力,用此方法来骗赢唐建武。之后又到零陵区金太阳大酒店以唐建武的身份证开609房继续打牌,被告人邓四海和顾忠回将李荣甘送回冷水滩后,也来到了609房间,被告人邓四海假意与周永旭合股,顾忠回与罗卫民合股参与打牌,罗卫民还用手机拍下唐建武赌博的现场照片,用以威胁唐建武归还赌债,到晚上12点钟左右,5人合伙以打牌赌博的方法,采取洗牌、偷牌、邀牌的方式赢了唐建武20万元,之后被告人邓四海和周永旭、顾忠回离开了房间,由罗卫民和王冬林在金太阳大酒店609房间守住唐建武。次日上午,王冬林要唐建武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下午,邓四海、罗卫民、王冬林和唐建武到冷水滩去收钱,迫于无奈,唐建武在冷水滩珊瑚信用社找朋友黄爱群借了19万元,邓四海用自己的身份证当即在珊瑚信用社开了一个户头,黄爱群从自己的银行卡内转了15万元到邓四海新开的户头内,另给了3万元现金给邓四海。被告人王冬林将借条还给唐建武后与邓四海、罗卫民到冷水滩邦德国际酒店开了一间房,由被告人邓四海安排分赃,罗卫民和王冬林各分得赃款3.25万元,周永旭分得赃款2.95万元,顾忠回分得赃款3.55万元,邓四海自己分得赃款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邓四海退给了被害人唐建武40000元,被害人唐建武对被告人邓四海的行为表示了谅解。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邓四海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抓获,2014年6月12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邓四海提供的线索在零陵区上岛咖啡厅将同案人王冬林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邓四海脱逃,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经过网上追逃,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邓四海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抓获。另查明,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邓四海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13年1月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住宿凭证、借条、银行帐单、取款记录、领条、谅解书、归案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爱群、何仲军、李荣甘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建武的陈述;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邓四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四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手段,以欺诈的方式骗赢公民财物18万元,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四海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四海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四海于200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在该刑罚被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四海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王冬林,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也是自愿参与赌博,属违法行为,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四海犯罪后退还了赃款,有悔罪表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四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衡元审 判 员  谢亦鹃人民陪审员  高江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