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与被上诉人纪松婷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纪松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法定代表人刘建财,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松婷,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初一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受理1150元,由河南省新密市鸿源箱板纸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胜审 判 员 郑新红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