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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少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少民初字第14号原告夏某,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崔金安,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