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少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少民初字第14号原告夏某,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崔金安,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