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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鲁全、鲁昌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鲁全,鲁昌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29号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志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兆荣,该公司员工。被告:鲁全,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鲁昌财,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江北公司)诉被告鲁全、鲁昌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江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全、鲁昌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江北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5日,被告鲁全为向原告购买一台上海彭浦牌PD140-2型挖掘机,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根据贷款合同,鲁全向××银行贷款238000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分36期,每月等额还本付息。因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鲁全签订了《工程机械履约担保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代偿按揭款的,被告及反担保人鲁昌财应承担相应责任。鲁昌财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债务履行承诺书》,承诺对鲁全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银行按约履行贷款合同义务后,鲁全却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该合同现已到期,原告为鲁全垫付7次,代偿了158726.57元,截止到起诉之日2014年11月28日被告欠原告代垫付款158726.57元,逾期付款利息13038.43元以及违约金11900元,共计183665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鲁全、鲁昌财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58726.57元,截止2014年11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038.43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58726.5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鲁全、鲁昌财支付违约金119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被告鲁全、鲁昌财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鲁全(乙方、购机人)、鲁昌财(丙方、担保人)签订《工程机械按揭履约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经甲方推荐,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申请贷款238000元,从甲方购买上海彭浦PD140-2型推土机,乙方保证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每月15日前足额付清按揭贷款;乙方保证在向贷款银行申请上述贷款时,自愿向贷款银行或甲方交纳贷款额5%的履约保证金11900元(具有履约定金的性质);乙方每发生一次未按期足额还款行为时,则授权银行或甲方扣划履约保证金的10%即1190元,依次类推;当乙方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出现未按期足额还款的违约行为时,则授权贷款银行或甲方扣划上述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逾期还款的违约赔偿金,同时乙方自愿承担自违约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协议作为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附件,乙方因未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乙方自愿按贷款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享有追偿权;丙方以其全部财产为乙方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向贷款银行、以及在甲方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等。同时,鲁昌才还签署了《共同债务履行承诺书》,承诺:上述购机行为系双方共同行为,因购买上述机械任何一方签名或双方签名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贷款、欠款及相关义务均属于:双方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均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本人自愿以个人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结为止。2011年1月26日,被告鲁全(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告(保证人)、×行合肥分行(贷款人)签订《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鲁全向×行合肥分行贷款238000元用于购买工程机械设备,贷款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85%上浮20%执行,首期执行贷款利率为7.020%;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以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将按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原告为鲁全的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提供贷款金额的5%或人民币11900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鲁全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上海彭浦PD140-2推土机作为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招商银行按期向鲁全发放了贷款238000元。由于鲁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安徽江北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经查,截止2014年11月18日,安徽江北公司先后7次为鲁全垫付银行按揭款本金共计158726.57元。鲁全分文未付。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代垫款158726.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未能给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工程机械按揭履约协议书》、《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共同债务履行承诺书》、公证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垫款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鲁全、鲁昌财、招商银行签订的《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原告与鲁全、鲁昌财签订的《工程机械按揭履约协议书》以及鲁全、鲁昌财签订的《共同债务履行承诺书》,均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鲁全从原告处购买工程机械,并在原告的担保下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贷款,理应按约及时付清按揭款。由于被告鲁全的违约行为导致担保人原告代为偿还借款本息158726.57元,原告在代为偿还后有权向被告鲁全追偿。原告要求被告鲁全给付代为偿还借款本息158726.57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工程机械按揭履约协议书》的约定,被告鲁全因未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被告鲁全违约,被告鲁全应按贷款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鲁全支付违约金11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鲁全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代垫款的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其亦应予以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被告鲁全应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3038.43元(暂计至2014年11月28日,之后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共同债务履行承诺书》的约定,鲁昌财对于鲁全购机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鲁昌财共同偿还代偿按揭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鲁全、鲁昌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全、鲁昌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垫款本金158726.57元;二、被告鲁全、鲁昌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利息损失(至2014年11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038.43元;自2014年1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58726.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鲁全、鲁昌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9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鲁全、鲁昌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