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韩绪,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原告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绪,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名于欣洋。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随着生活深入,矛盾日益加深,双方的人生观、世界观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因各种问题争吵不休,无法继续生活,并自2014年8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于欣洋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相反家庭关系一直都很好,原、被告相识已有17年,在一起也有13年,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在一起特别不容易,共同患过难,而原告对被告也是特别体贴,两人一直都是亲戚们羡慕的一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都是小矛盾,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孩子也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为了挽救这个家,被告愿意继续努力,因此不同意离婚。另因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故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本系高中同学,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名于欣洋。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自2014年8月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因家庭琐事长期争吵、被告与原告亲属之间的关系不是很融洽且被告在生活中太强势,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自己深爱原告且子女不能离开父母,希望挽救婚姻关系,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子女尚年幼,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子女成长、家庭和谐改变自己,做出让步,维护家庭圆满,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