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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文明与王九云、岑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明,王九云,岑来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69号原告:苏文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九云,无业。被告:岑来田,种粮大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岑来田、王九云立即履行(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岑来田、王九云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岑来田、王九云的银行存款291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