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肖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肖某某预交),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