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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肖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肖某某预交),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