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李大峰、冯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李大峰,冯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李世平,男,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大峰,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冯秀娟,女,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平与被告李大峰、冯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莲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