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冯立辉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辉,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冯立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刘影,女,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辉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由原告冯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