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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467号原告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868室。法定代表人付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果瑞德,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法定代表人齐剑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奥力助兴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穆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