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智勇与被执行人天峨县当阳生态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峨县当阳生态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江智勇,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天峨县广源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被执行人天峨县当阳生态林场。法定代表人黄鑫,该场场长申请人江智勇与被执行人天峨县当阳生态林场买卖合同纠纷[(2015)峨法执字第17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09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被执行人存款415867元(含执行费)给申请人,据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覃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