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乌民与泉州市丰泽蓝天幼儿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乌民,泉州市丰泽蓝天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黄乌民,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丰泽蓝天幼儿园,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芳,系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乌民与被告泉州市丰泽蓝天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主动还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乌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黄乌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连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