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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乔平福等人与张贵祥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平福,魏小琴,乔子涵,徐亨财,崔国峰,张贵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乔平福,男,生于1949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2469号406室,系受害人乔治国之父。申请执行人魏小琴,女,生于1956年3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2469号406室,,系受害人乔治国之母。申请执行人乔子涵,男,生于2011年11月25日,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2469号406室,,系受害人乔治国之子。法定代理人王丽君,女,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2469号406室,,系乔子涵之母。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徐亨财,男,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徐顶乡某某村八社219号农民。被执行人崔国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5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通远乡某某村二社132号。被执行人张贵祥,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某某村561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丰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14)武中刑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崔国锋、张贵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于2015年3月30日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国锋、张贵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金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