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在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登明,职务: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分理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