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太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众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众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太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众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谭新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太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琛明。委托代理���:林巧巧,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上诉人广州市众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众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以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其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存在的合同,实质为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故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二、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住��地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主要营业地已搬迁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双山路南乙烯二区4号,故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尚东美御雅苑A1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