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珠飞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珠飞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珠飞,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珠飞犯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珠飞及其辩护人麻仙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金某甲纠集张某甲、应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开车至台州市黄岩区,由金某甲以“包夜”为名从黄岩区西城玉兰新村一按摩店骗出被害人何某并予以控制,对何某进行持刀、语言威胁并殴打,要其受金某甲控制进行卖淫活动,之后将何某带到永嘉县潘坑一农家乐看管。期间,金某甲强行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金某甲等人将何某带到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坟山沿村被告人刘珠飞与金某甲开设的美容厅里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刘珠飞与张某甲、应某甲、张某乙等人负责看守何某并收取嫖资。至2013年2月底,经何某恳求,张某乙将何某带回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经查,被害人何某在此期间被强迫卖淫三次以上。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珠飞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刘珠飞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珠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刘珠飞系中途加入,没有参与前期殴打、辱骂何某的行为,且在后期金某甲等人对何某的控制力减弱,刘珠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刘珠飞自愿认罪;3、刘珠飞系法律意识淡薄才与金某甲一起走上犯罪道路。综上,要求对刘珠飞予以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金某甲纠集张某甲、应某甲、张某乙等人开车至台州市黄岩区,由金某甲以“包夜”为名从黄岩区西城玉兰新村一按摩店骗出被害人何某并予以控制,对何某进行持刀、语言威胁并殴打,要其受金某甲控制进行卖淫活动,之后将何某带到永嘉县潘坑一农家乐看管。期间,金某甲强行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金某甲等人将何某带到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坟山沿村被告人刘珠飞与金某甲开设的美容厅里进行卖淫活动,期间刘珠飞与张某甲、应某甲、张某乙等人负责看守何某并收取嫖资。至2013年2月底,经何某恳求,张某乙将何某带回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经查,被害人何某在此期间被强迫卖淫三次以上。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等人去了永康后,金某甲和张某乙回了永嘉,过了二三天金某甲和他的老婆、张某乙回来,金某甲的老婆白天就在美容店里看管“依依”即何某卖淫赚钱,晚上则将卖淫所得收来保管。到了2013年2月底,张某乙和金某甲闹翻了,就带着何某逃走的事实。经辨认,指出金某甲老婆刘珠飞。2、同案犯金某甲的供述,供认自己把“依依”带到永康的美容店后,就把老婆刘珠飞叫过来管店,美容店一直开了两个多月,赚了1万多元的事实。3、同案犯应某甲的供述,供认金某甲带来他的老婆负责在店内看管“依依”卖淫,“依依”将每天赚来的钱全部都交给金某甲的事实。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被金某甲等人从按摩店骗出后遭到恐吓、威胁、殴打,期间还被金某甲强奸,后被带到永康强迫卖淫,在卖淫期间被金某甲、张某甲、应某甲、张某乙和一个中年妇女即被告人刘珠飞轮流监视的事实。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珠飞在2014年前好像有到外面打工做生意的事实。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金某甲、刘珠飞夫妻关系不好,但前几年刚出去做生意的时候还是一起出去的事实。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金某甲、张某甲、应某甲等人均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珠飞的归案情况。8、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珠飞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刘珠飞的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珠飞伙同他人以胁迫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珠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刘珠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刘珠飞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珠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清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戴琼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