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军与邵园园、杨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园园,王军,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园园,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居民。原审被告杨波,居民。上诉人邵园园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原审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3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3月31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邵园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庭前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分别按照上诉人邵园园上诉状载明的地址、一审诉讼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向邵园园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述两份邮件均被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退回。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因上诉人邵园园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本院开庭传票未能被其实际接收,传票被退回之日即应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邵园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园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莹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