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卫灵与李争艳、李颖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灵,李争艳,李颖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张卫灵,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争艳,女,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颖超,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灵与被告李争艳、李颖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