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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华军与唐昌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军,唐昌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00号申请人王华军,男,生于1968年3月24日,汉���,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唐昌橡,男,生于1944年2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华军与申请人唐昌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华军与申请人唐昌橡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唐昌橡的前期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900元,由王华军全额承担;(二)、王华军补偿唐昌橡的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两轮电动车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三)、唐昌橡收到补偿款后,自愿放弃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其他���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王华军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王华军的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自行承担;(五)、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华军与申请人唐昌橡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