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与全椒笔峰大酒店、王冰洪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全椒笔峰大酒店,王冰洪,张熠,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龚明惠,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陈素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笔峰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负责人:王冰洪,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冰洪。被执行人:张熠。被执行人: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明惠,董事长。被执行人:龚明惠。被执行人:王跃。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笔峰大酒店、王冰洪、张熠、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龚明惠、王跃典当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全椒县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