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鲁恩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鲁恩光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576号罪犯鲁恩光,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潮湘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恩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合并决定执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鲁恩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鲁恩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鲁恩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鲁恩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恩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