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桂珍与宋金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珍,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袁桂珍,女,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松原市人,住址松原市。被执行人宋金龙,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住址大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大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费。被执行人交纳10000元后余款及利息拒不给付。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金龙系铁路工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人宋金龙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至额满4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