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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桂珍与宋金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珍,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袁桂珍,女,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松原市人,住址松原市。被执行人宋金龙,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住址大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大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费。被执行人交纳10000元后余款及利息拒不给付。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金龙系铁路工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人宋金龙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至额满4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