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海堂、上诉人黎城县黎候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韩宪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堂,男。委托代理人宋素平,系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城县黎候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住址,黎城县黎候镇北泉寨村。法定代表人申红斌,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飞,系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宪法,男。委托代理人于普亮,系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杨海堂、上诉人黎城县黎候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泉寨村委会)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人杨海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素平、上诉人北泉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申红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晓飞、被上诉人韩宪法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普亮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黎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黎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庆菊代理审判员 肖俊国代理审判员 郜文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