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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子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王争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郑子烨,王争取,新沂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负责人许沂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烨原审被告王争取原审被告新沂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夫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负责人秦宏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马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