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扣山与顾益民、泰州市益民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扣山,顾益民,泰州市益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991号申请执行人陈扣山。被执行人顾益民。被执行人泰州市益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官庄村。法定代表人顾益民,该公司董事长。陈扣山与顾益民、泰州市益民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顾益民、泰州市益民包装有限公司偿还陈扣山借款及利息4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除泰州市益民包装有限公司一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在拍卖进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4月9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而是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等待拍卖后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另案拍卖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明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