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怪的与常保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怪的,常保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韩怪的,男,生于1962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常保顺,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怪的诉被告常保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怪的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怪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韩怪的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