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含有申请吉林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含有,刘桂权,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含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桂权,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杨长春,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刘含有、刘桂权与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5年4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