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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一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光明路南庆云茶城8幢11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3号农资办公楼8层。法定代表人:石秀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娟,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旭升街16号。上诉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日向上诉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62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七日内仅预交了10000元上诉费用,其余166250元至今未予交纳。后又经本院多次催交,上诉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均未补交应予补交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建坡审 判 员  丁国红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楷 来自